缴费基数
江苏省关于2011年度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申报缴费的通知
苏医管函[2011]42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经费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9号、苏财社〔2011〕110号)规定,现将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2011年度工伤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申报
(一)申报参保职工名单。
1、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2、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二)申报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月劳动报酬总额。职工月本人工资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申报,即不低于2007元和不高于10035元(按照南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45元计算)。
(三)申报办法。
各单位按照《2011年度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操作指南》(见附件1)在网上申报,同时按要求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及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见附件2)。
各单位中已经在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可不再重复申报缴费,但需要南京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出具有关参保证明。
二、工伤保险缴费
(一)缴费比例
初次缴费单位费率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其他各单位的缴费比例由省医保中心按照《关于调整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劳社医管〔2009〕8号)规定确定。
(二)缴费金额
省医保中心根据审核后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各单位应缴费额,并通知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统筹费用缴至指定的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在款项到帐后开具收款发票。
(三)资金渠道
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经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经费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三)规定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
其他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有关事项
(一)各用人单位应当于8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申报工作并将网上打印的纸质材料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送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
(二)各单位不得少报、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和迟缴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各单位应及时在网上核对和变更经办人、经办人电话和单位地址等信息,以免影响缴费收据的及时领取。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