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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调整工伤伤残保险待遇2005年、2006年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时间:2009-6-11人气:1033

太原市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太原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06年8月底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完成相关待遇的审批。

调整范围

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这两个调整范围都包括符合条件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调整时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2005年标准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是: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2006年标准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其他情况

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执行这次待遇的有关规定。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保险基金支付;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付。

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