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业务员出差期间失踪,法院判决为“工伤”

作者:Admin来源:网络收集时间:2011-9-6人气:906

“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且已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郭军是济源市一家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7月,他和公司经理一同前往湖北省宜城县为公司联系业务。自当年7月30日之后,他下落不明。2004年6月1日,郭军的父亲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宣告郭军死亡。2006年3月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郭军死亡。

  2006年4月4日,郭军的父亲向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儿子是在给公司联系业务的途中失踪的”。

  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4月26日,向郭军所在的公司下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限该公司在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并陈述有关情况,逾期,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在限定时间里,未提出异议。

  2006年5月16日,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郭军为工伤。该公司不服,遂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军在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且已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郭军为工伤”的工伤认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