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东莞市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发放待遇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发放待遇(含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调整办法包括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2011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每人每月定比调整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加发伤残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按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按月加发2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已享受2007至2010年对具有高级职称工残退休科技人员伤残津贴年度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2.对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80岁及以上的工残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180元,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重复加发。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在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二、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1-4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即调整后金额为=调整前每月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前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由于2011年上半年定期待遇发放工作已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定期待遇或需补发定期待遇差额的,将统一在2011年7月核发。执行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