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送审稿)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确保支付 年提取5%~10%工伤保险储备金
《办法》规定,为了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从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中提取5%~10%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办法和当年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条例》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住院 伙食补助省内每天为月平均工资2%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其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
工伤人员因伤情变化或旧伤复发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先向有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其劳动关系或工伤保险关系进行审查。工伤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的,其因旧伤复发或伤情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2.5%,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当乘坐合理的交通工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6%,省外每天为1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诊出职业病 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未依法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自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以向对原用人单位有工伤保险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按照相关规定,由承包经营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由单位所在地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非法用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由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工致残 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甘肃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