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阜阳市建筑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1-8-17人气:2082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早在2007年,阜阳就出台《阜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在阜阳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中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企业及其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几年来,阜城三区建筑企业对该政策落实较好,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达到90%以上,但部分县市对此项政策落实不力,特别是《建筑法》修订前,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遇到了较大阻力。原因是由于原《建筑法》要求建筑企业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产生了冲突。

   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表明工伤保险成为建筑行业的强制保险。

     按照阜阳相关部署,从即日起,全市建筑企业必须为所用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参保办法是,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部分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其资金来源是,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汇总在建项目所用全部农民工人员花名册,统一代缴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预提并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

 对于不给农民工全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