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安徽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
皖人社秘[2011]16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应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符合《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
三、从
四、从
五、从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六、《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应为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之日起,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企业从
七、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