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诸暨市小工伤认定办法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诸人社发〔2011〕25 号
关于印发《诸暨市小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开发委: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11]42号)精神,特制订《诸暨市小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诸暨市小工伤认定办法
为规范小工伤认定程序,缩短工伤事故处理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诸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到医疗基本终结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工亡事故除外),适用本办法。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小工伤事故的,参照此办法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小工伤事故伤害后,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申请小工伤认定。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小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小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首次就诊的病历卡复印件及医疗诊断证明;
③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⑤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⑥属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分别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材料审核
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应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查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职工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原件文本,查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表格是否填全,内容是否准确。
3.受理申请
申请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单位提供材料完整,或者按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仍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即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
四、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所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小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十日内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持有监察证,专兼职均可),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是要核对受伤职工本人是否是申请单位的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是否属实,工伤事实是否成立,并对受伤职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受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2.受伤职工的上下班时间(作息时间);
3.工资报酬和结算方式;
4.事故发生经过,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见证人员、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
5.治疗经过、治疗费用的结算情况等。
五、审核认定
劳动保障所对申请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初步结论,形成相应的工伤认定(不予认定)文书,并在五日内将工伤认定(不予认定)文书一式四份、申请时的申报材料、受理告知书存根以及受伤职工的调查笔录整理成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六、其他事项
1.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办事,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将通报给所在地镇乡、街道党委政府,收回小工伤认定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本办法实施后,劳动保障所作出工伤认定初步结论,形成工伤认定(不予认定)文书时,统一按年份、所在地及顺序对文书进行编号(例:暨阳街道2011年第一起小工伤案件编号为:诸人社工伤认定[2011]01-001号)。各镇乡、街道编码详见附表。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