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1)26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南京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1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75元;二级每月增加260元;三级每月增加244元;四级每月增加229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206元;六级每月增加195元。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89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5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13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2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92元。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县和高淳县统一按照本通知标准制定调整办法。
五、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9日
附件: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类 型 |
等 级 |
增加标准 (元/月) |
伤残津贴 |
伤残一级 |
275 |
伤残二级 |
260 |
|
伤残三级 |
244 |
|
伤残四级 |
229 |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工亡职工配偶 |
122 |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 |
92 |
注:1、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2、护理依赖等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护理依赖程度。各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相应等级的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