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安徽省出台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和服务协议范本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1-7-4人气:1437
继2010年8月出台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又出台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办法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范本两项配套措施,使安徽省工伤康复政策更趋完善。
工伤康复是我国工伤保险的三大职能之一。近年来,安徽省完善工伤康复技术标准,探索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和职业康复的有效方法,形成了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去年出台的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将康复对象锁定为“因工伤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同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近出台的两项配套措施对康复医疗机构治疗行为作出规范,如果康复机构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外项目,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康复对象在康复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购药、检查或购置辅助器具,康复机构需提供详细清单,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签章同意后,其费用由康复机构垫付,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结算。康复对象因伤情需要转院(异地)康复治疗的,由康复机构开具转诊单,工伤职工单位同意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异地)进行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康复发生的费用,采取工伤康复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
2010年全省共评估确定18家工伤康复协议管理机构。其中,安徽省立医院和合肥金谷医院被纳入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资源共享项目,向全合作区域开放服务功能。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有300多名工伤职工进行了工伤康复。
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