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0〕232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原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3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35号)等规定,现就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淄博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工作人员(不含编制外人员,下同)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其工伤范围、待遇标准等按照《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淄人发〔2005〕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所在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意见,并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意见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单位。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所在部门、单位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后再提出工伤认定意见。
二、淄博市机关编制外用工人员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其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三、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类人员因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组织鉴定。
四、中央、省驻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