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河南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文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成文时间】:2010-09-27【主题词】: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老工伤 市级统筹 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河南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二、加快推进老工伤问题解决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亡),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用人单位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和支付渠道。
1、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至参保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凡2011年6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3、煤炭、非煤矿山等老工伤人员集中的特殊行业及现已撤销或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且未按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用人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一)工作目标。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省辖市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时间要求。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市做好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11月30日前,各市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财务审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
3、移交衔接。各市应当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四)管理职责。
1、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统筹办法。
1、基金管理。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统筹地区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2、基金征缴。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3、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原则上统一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委托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4、劳动能力鉴定。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5、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可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老工伤问题和市级统筹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落实各项业务经费,切实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加强跟踪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