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案例
法官,你为何如此不给法律面子?
一、长安区法院,什么使你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在2010年3月份曾经发表文章刘清杰工亡案因证据不足而被长安区法院判决撤销,责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得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维持。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再次的认定结论却是再次的不能视同工亡。
刘家人再次行政诉讼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然而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案情,基本相同证据,唯一不同的是,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水源街证券营业部发出了举证通知,要求其15日内提供刘清杰交接班及突发疾病时的监控录像,而然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水源街证券营业部只提供一份称监控录像自动删除,已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而此次长安区法院却判决证据充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而给予维持!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对比两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样的“9时15分下班,”“在单位突发疾病”同样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得15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了同样的不视同工亡的认定决定。
如此明显的案情,长安区法院的法官,你难道没有看出来?你可曾了解你所审理案件的案情?你可曾知晓上次你院的判决?是什么让你有如此勇气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二、两次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对案件竟然毫不知情。
2010年12月份刘家人找到了主办法院田熠的办公室,要求复印案卷,每次都是很恰巧,田熠法官又不在。刘家人又找到了此案的其他审理法官,也许可以有收获。没想到的这个参加了刘家案两次审理,并在此次中担任审判长的周强法官,不仅张口就是“庭审笔录不能复印”“不能什么事都找审判长”,而且竟然对那个案件浑然不知!且还对把刘家人指引到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很是不满,并亲自带领刘家人找到了该法院工作人员。“我不是主管”,“你找主办人”周法官三言两语打发了刘家人。
三、长安区法院法官,何为“案件终结”?
无奈的刘家人又来询问法院其他相关人员希望可以等到田法官回来。在刘家人的再三要求下,法院工作人员与田熠法官电话联系,然而,田熠法官的回答却是“案件尚未终结,不能复印庭审笔录”!判决书已经送到各方当事人,尚未有一方提起上诉,刘家人要请教法院工作人员什么才叫“案件终结”。而当刘家人就此问题询问法院工作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却称“你上不上诉啦?”“有什么问题你不会到中院再说啊。。。”“法院的卷属于机密,你想随便复印就随便复印啊?”“是可以复印,但是要法官同意” 刘家人想说法律的规定,然而这位法院工作人员早已不耐烦。。。。“行了,行了。。。”“你在这给我较真有什么用啊?”维权的刘家人又一次成了法官眼中的刁民。
四、法院院长承诺两天给与答复,过期院长不予回复,避而不见联系方式成秘密。
刘家人即将空手而归,突然想起了几天前法院副院长曾承诺要对此案给予答复。刘清杰妻子冲破保安阻拦,却未见院长踪影。找到办公室询问院长去向以及联系方式,然而办公室工作人员却称“为难”。刘家人要求办公室人员转达要求院长回复的要求,然而直至发稿之日长安区法院院长仍然没有任何回复。
疑问:法院案卷到底能不能复印?
听了以上刘家人的录音后我不禁想法院的案卷到底能不能复印呢?同一个法院给出了刘家人几种解释:是像周法官说的“可以查,可以阅但不能复印”,还是像田法官说的“案件尚未终结”,所以不能复印,还是像那位工作人员说的“谁想复印就能随便复印”,还是“复印也得经过法官同意”?法官大人,我仅有的一点点诉讼权利都被你剥削殆尽,我能指望你给我公正判决吗?
本文由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