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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零八个月的工伤维权路

作者:张士谦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10-11-5人气:5686



工亡职工

李彦林: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原工作单位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凉洼大庄村一组054号。
死者家属:
1、李遂正:男,汉族,1953年6月9日出生,农民,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凉洼大庄村一组054号。李彦林之父。
2、张次:女,汉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农民,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凉洼大庄村一组054号。李彦林之母。
涉及单位:
1、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化路456号402室,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职务:董事长
2、浙江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
案件回顾:
 2007年3月18号下午,李彦林在工作时因制止违规操作的同事刘远刚在电焊作业上点烟,引发矛盾,被刘远用刀刺死。后李彦林父亲李遂正,母亲张次为子申请工伤认定,讨要工伤待遇,一路艰辛,与单位打起了长达三年之久的官司。单位步步设限,两位老人举步维艰。在不断的努力和抗争中,2010年5月2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平民二终字第437号判决书做出判决最终结束了这场漫长“维权大战”。2010年11月2日,收到李遂正的电话,法院判决的122780元已经执行回来。这场经历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次判决、一次复核、两次工伤认定、四次行政复议、三次行政诉讼、两次劳动仲裁、两次民事诉讼,近3年8个月的时间的维权长征路,终于结束。
维权时间表
1、2007年3月18日下午14时许,因为制止单位同事违法操作,年仅24岁的李彦林失去了他宝贵的生命。
2、2007年4月28日,李遂正与中宇公司就李彦林丧葬事宜签订调解协议。
3、2007年9月1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平刑初字第79号判决,判决刘刚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李遂正、张次经济损失人民币218051.07元。
4、2007年12月11日,李彦林父亲李遂正向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李彦林死亡属于工伤,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舞)工伤不予受【2007】02号通知书,以李彦林死亡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5、2007年12月12日,李遂正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受理李遂正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李遂正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6、2007年12月13日,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舞)工伤受【2007】1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5、2008年1月14日,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03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李彦林死亡属于工亡。
6、因刘远刚没有提出上诉,2008年3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刑四复字第17号核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平刑初字第79号判决。
7、2008年3月11日,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舞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03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8、2008年3月28日,舞钢市人民政府作出复不字【2008】第二号裁定书,因裁定不予受理。
9、2008年4月9日,李彦林父亲李遂正向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10、2008年7月9日,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舞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以“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不同独立法人为由,要求撤销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03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1、2008年7月31日,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舞劳仲案字【2008】第02号裁决书,裁决支持李遂正要求的工伤待遇。
12、2008年8月6日,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03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理由是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03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主体错误。
13、2008年10月10日,李遂正,张次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李遂正,张次为第三人。
14、2008年10月24日,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03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5、2008年11月11日,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认定李彦林为工亡。
16、2008年年底,李遂正再次向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17、2008年12月12日,因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延期审理,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舞劳仲定字(2008)第16号作出决定,中止审理。
18、2009年1月8日,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舞钢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37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9、2009年2月20日,舞钢市人民政府以舞政复决字【2009】2号复议决定书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
20、2009年3月6日,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1、2009年5月13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以(2009)舞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判决,判决维持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舞人劳工伤认【2008】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2、2009年5月26日,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23、2009年9月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平行终字第9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24、2009年11月25日,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不支付李遂正夫妻工伤待遇。
25、2010年1月18号,舞钢市人民法院以(2010)舞民初字第18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26、2010年2月8日,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不支付李遂正夫妻工伤待遇。
27、2010年5月2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平民二终字第437号判决书做出判决,支持原审判决,驳回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8、2010年6月17日,李遂正、张次依法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按照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平民二终字第437号判决书做出的判决支付相应待遇。
29、2010年11月2日,判决被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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