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如何理解本人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实践中最难以确定和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是工资数额的计算,关于工资数额的计算主要发生在索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现就“本人工资”计算的相关法律依据做如下分析:
一、工资组成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二、“本人工资”确定
1、计算经济补偿金时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何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表述模糊,对于这种情况,部分地方进行了地方立法,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第十五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号)第二条则规定,(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对于没有地方规定的,用人单位往往只发基本工资,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可以参考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方法,即按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此时,却并未明确缴费不足12个月时,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对此,以下地区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了明确:
1、《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从难以安排工作时起算外,应当从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劳社函[2004]880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本人工资”问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下称“工伤或工亡”)前十二个月内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可按职工实际缴费月数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3、《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从招用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于次月补缴。农民工招用当月发生伤亡事故的,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5、《张家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试行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试行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6、《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可见,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情况进行详细解释,但是参考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各地方立法实践,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计算本人平均工资,不足一个月的,按约定工资数额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数额来计算比较合理。同时,本人工资高于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此稿为工伤赔偿法律网www.injury.com.cn 张士谦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