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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坎坷路

作者:闫翠荣来源:www.injury.com时间:2010-10-25人气:10297

受伤职工基本情况:
    陈瑞花,女,汉族,1952年11月27日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九口子乡东玉女村玉女街53号,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20日在石家庄市远洋东阳仿古木雕工艺厂工作,岗位为炊事员,负责每日三餐买菜做饭等。
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6月20日晚8时左右,工人已都吃过晚饭,为保证第二天工人能按时吃上饭,陈瑞花收拾好后骑自行车去往工厂附近的谈固菜市场买第二天早上要用的菜。8点半左右买好菜回厂,沿和平路自西向东行驶到与京珠高速路交口即工厂对面处推车行驶,准备穿和平路到达厂内,此时正遇武松驾驶冀A09312号轿车顺和平路自东向西行使至高架桥下,将陈瑞花撞伤。交通管理局作出的第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松负全部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经过:
    2010年4月份,陈瑞花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单位证明、工伤认定申请书等到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却告知要去单位注册地(即裕华区劳动局)进行申请,经裕华区劳动局审查通过后上报给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于是,陈瑞花来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又被告知必须要有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其依据只是一个《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宣传材料之一》的宣传页,并无其他正式法律文件。
    眼看一年期限要过,陈瑞花无奈经多次与裕华区劳动局工伤处负责人沟通,再三解释自己外出买菜无人做伴儿,且厂内员工迫于压力都不愿出面作证,所以,无人为其出具此证人证言。但一次次的沟通换来的只是裕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一句“你的情况不符合受理的情况也不符合不受理的情况,我们只能给你出补正通知,继续补充证人证言吧”。2010年6月21日裕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2010年7月中旬,陈瑞花无奈至极,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送到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为石家庄市以及裕华区劳动部门不作为的行为讨个说法。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陈瑞花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转送通知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石家庄市裕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依据《行政复议法》应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议,故将材料转送。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材料后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协调,因证人证言并非《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的材料,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要求陈瑞花出具书面的材料,说明却无现场目击证人,并要求裕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做询问笔录记录在案。
四个月过去了,2010年8月9日,陈瑞花终于拿到了梦寐以求的裕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才为其出具了受理通知。
    本来认为,至此陈瑞花的事情可以咱告一段落了, 2010年9月20日,突然接到石家庄市开发区的电话,说“陈瑞花所在单位现在已经划为开发区管辖,陈瑞花工伤材料现在已经由裕华区转到我们这里,现在我们发现其中一些问题,我们需要重新调查,请近期来一趟。。。。。。”。于是陈瑞花又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拖着还打着钢钉的腿来到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次虽然没就“证人证言”再做刁难,但却被告知“认定工伤可能会有困难啊,给你们调解一下吧!”。
以为,有了劳动局出面可能我的案子会提前解决,然而,2010年10月中旬,得到的答复却是:“单位那边只给几千块钱,还是给你们报上去吧!”
“自受理认定申请又过去了两个半月了,我的工伤认定决定什么时候能够作出呀?”陈瑞华无奈的说。
维权视点:
1、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权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众多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已经不算是什么稀罕事了。然而,至今没有任何的法律文件对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权进行委托授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显然没有做到“有法可依”。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所盖印章或许能够看出些端倪,“石家庄市裕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专用章”这样的印章,也显然不能证明其职权范围内包括了受理工伤认定。
2、“证人证言”是否是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的材料?
这一点,可见详细的论述http://www.ft22.com/weiquanbidu/2010-7/1737.html
3、“超期”现象为何比比皆是?
关于工伤维权难,程序复杂冗长,是主要的原因。那是立法的问题,然而,我们更多看到的却是这种“超期”。每每遇到超期的案子,都会想起之前张海超讲述的其申请工伤认定的经历:张海超职业病诊断结果出来之后,劳动局领导送工伤认定表到家,填写完整后,“两个半小时”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当时还调侃其创了中国工伤认定之最。“超期”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行政机关执法效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