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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贵州省地方法规,社保重核工伤待遇
质疑贵州省地方法规,社保重核工伤待遇
“我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是1800多元,我工伤前的缴费工资是2100多元,凭什么社保局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给我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张安平不断的给我重复着上面的话。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按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逻辑。那么,就应该本人工资=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
张安平1991年到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工作,单位在2005年7月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然2005年10月底发生工伤,伤残四级,因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足6个月,社保局在2007年2月份,依据《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这样,张安平的伤残津贴仅550元/月。
2010年6月份通过电话获得张安平的委托,其实从接受委托之初,就感觉到了这个案子的难度。因为造成张安平工伤待遇缩水的原因,即单位没有及时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发生工伤时不足6个月,按最低标准(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不难发现,一是因为单位没有及时参加工伤保险;二是《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解决途径:要么追究单位的责任,要么推翻《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才能拿到应得的待遇。
自2010年6月份一方面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另一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因违法给张安平造成的损失。采取“两头堵”的策略。
终于,今天下午收到张安平的电话,劳动局劝其撤回行政复议,不再适用《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重新按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胜诉,为当事人赢得合法权益,是每个律师的职责;推动法制进程,更是律师的更高追求,在此,我们期待能够在下次贵州省地方立法时,能够看到更科学、完善的立法。
工伤赔偿法律网 张士谦 律师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