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昆明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二)
二、因工致残,被评残后的待遇
伤残程度 |
赔 偿 项 目 |
各 项 赔 偿 金 额 |
支付渠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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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
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④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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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90% |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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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
6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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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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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85% |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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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
6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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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级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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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80% |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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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
6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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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级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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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75% |
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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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
6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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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①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②工伤职工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额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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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 |
能安排工作 |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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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本人工资的70%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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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2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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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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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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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 |
能安排工作 |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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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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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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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 |
26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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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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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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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 |
2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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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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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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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4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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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 |
16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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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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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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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2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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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 |
12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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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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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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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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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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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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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评残前各项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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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死亡职工的工伤赔偿费计算表
赔偿项目 |
赔 偿 金 额 |
受 益 人 |
支付渠道 |
备 注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供养亲属 |
工伤保险基金 |
昆明市上年度职工6个月的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抚恤金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
配偶 |
工伤保险基金 |
①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
除配偶外的供养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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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
供养亲属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昆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