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工伤死亡赔偿金不必“一刀切”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中透露,明、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7月21日《京华时报》)
国家有关方面提高工伤死亡补偿金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工人权益的保障和生命的尊重。但也应该认识到,新的死亡补偿金标准,仅适用于工矿等企业生产领域,尚未覆盖交通肇事、民事侵权以及国家赔偿等方面。也就是说,在工矿生产之外的诸多社会领域,死亡者依然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福利的“阳光”。这是上述新规的局限性之一。
另外,在工伤领域“一刀切”式推广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标准,看似公平合理,但在具体落实起来,也会遇到“厚此薄彼”的现实问题。以“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计算,乘20倍之后,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这个34.6万元的标准,放在欠发达地区当然会比过去的“依据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最后拿到的补偿金要高。譬如:据统计,2009年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11855.6元,河南省为14124元、河北省为14784元、青海省为12580元,在这些平均值远低于17300元标准线的地区,死亡职工获得的补偿金将会大幅上涨。但在沿海发达省份,如广东,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21509元,浙江省已达24348元,如果也按这一标准执行,死亡者家属最终获得的补偿是不升反降。
因此,从最有利于死亡者家属利益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上述标准也未必非得“一刀切”,有必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凡是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7300元的,就按照当地较高的标准执行;凡是低于17300元这个标准的,就按照国家的平均标准执行。如此一来,既能避免因地域和经济发展差异所带来的补偿上的不平衡和不公平问题,也能最大限度保障欠发达地区职工的权益。-----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