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安徽省2010年工伤赔偿明细表
安徽省2010年工伤赔偿明细表
安徽省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需要参考各统筹地区2009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各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可以在统计局网站查询,下面以2009年安徽省宣城市工伤赔偿标准为例讲述此计算标准 :其上一年度2008年安徽省宣城市(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2.25元,年平均工资为26787元。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2232.25元/月=13393.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0个月×2232.25元=111612.5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为本人月工资的90%;
b、二级为本人月工资的85%;
c、三级为本人月工资的80%;
d、四级为本人月工资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2232.25元×50%=1116.10元;
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2232.25元×40%=892.90元;
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232.25元×30%=669.7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0-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a、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月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月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2232.25元×50%=1116.10元;
b、大部分不能为本人月工资的 2232.25元×40%=892.90元;
c、部分不能为本人月工资的2232.25元×30%=669.7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0-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五级为20个月×2232.25元/月=44645元;
b、六级为15个月×2232.25元/月=33483.70元。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35个月×2232.25元/月=78128.70元;
b、六级为30个月×2232.25元/月=66967.50元。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七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8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6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2232.25元×50%=1116.10元;
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2232.25元×40%=892.90元;
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050元×30%=669.7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0-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七级为10个月×2232.25元/月=22322.50元;
b、八级为8个月×2232.25元/月=17858元;
c、九级为6个月×2232.25元/月=13393.50元;
d、十级为4个月×2232.25元/月=8929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20个月×2232.25元/月=44645元;
b、八级为15个月×2232.25元/月=33483.70元;
c、九级为10个月×2232.25元/月=22322.50元;
d、十级为5个月×2232.25元/月=11161元;
查到2009年统筹地区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代替本标准中的2232..25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