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十)
第十部分 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84、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5、用人单位有那些法律责任?
答:(1)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87、经办机构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88、医疗机构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89、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90、对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有哪些处罚?
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