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五)
第五部分 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40、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哪些确认工作?
答:(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4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2、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3、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4、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经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4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由谁确认?如何治疗?
答: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6、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谁负担?
答: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