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河南省6项优惠政策延至年底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2010年3月1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为河南省企业再传好消息。
《意见》规定,河南省去年下发的6项优惠措施将持续到今年年底,包括:“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安排职工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减少裁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
同时,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按照《意见》,河南省还将简化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以各险种2009年12月的基金决算报表为准,基金结余能够支付社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10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地要按照相关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对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由每季度认定一次改为每月一次。对2009年内符合享受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