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陆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陶四云在你部受伤一案,本机关于2007 年 5 月 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作出陶四云同志“因工负伤”的认定决定。我局依法于2007年5月9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投递,因你单位拒收,无法投递此《工伤认定书》,为保证工伤认定后的工作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自公告后60日内,到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21号)领取《职工工伤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