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将业务外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从事外包业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来源:云南省人社厅时间:2025-7-10人气:18

用人单位将业务外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从事外包业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甲某系某工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2月,某工程材料公司与自然人乙某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格栅加工业务,公司向乙某提供加工所需原材料。仝某于2022年2月在该公司厂房门口看到该公司招聘生产人员信息,遂前往应聘,乙某以该公司人员的身份将仝某招聘进入该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格栅生产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仝某在生产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2023年12月,仝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工程材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工程材料公司与仝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某工程材料公司、仝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仝某从该公司领取了标有该公司名称标识的工作服,所从事的格栅生产工作属于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工作由该公司的厂长、生产车间主任、乙某安排管理,劳动报酬多数从乙某处领取,亦有从甲某以及某工程材料公司处领取的情况。某工程材料公司与仝某双方主体适格,且同时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故仲裁委员会确认某工程材料公司与仝某自2022年2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某工程材料公司与仝某自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别用人单位为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通过业务外包、劳务外包等方式,把用工风险转嫁给承包单位(个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纠正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业务(劳务)外包合同、委托生产合同等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