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闻
天津一中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推动形成崇尚劳动的良好氛围
内容提要: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概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法官详细解读案例,强化社会公众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主动参保,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
53岁的孟某(女)在某学校从事餐厅日常勤杂工作。一天,孟某在从家到学校做午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区人社局认为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学校认为孟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属于务工农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本案中,孟某在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法官提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胡某下班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学校接其外孙放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区人社局对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胡某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易产生争议。“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指职工正常上下班及加班的路途时间,还包括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具体判断上,应结合伤亡职工的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围绕行程目的、路径方向及时间等因素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合理的理解,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