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超退休年龄农民工下班途中意外身亡,能否算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应定性为工伤?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认定为工伤。
2020年9月19日,农民工张某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下班回家行至绵竹市九龙镇秦家坎村道时,与邓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22日,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11月24日,张某某家属以四川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绵竹市人社局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绵竹市人社局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并于2020年12月18日发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在依职权调查核实后,于2021年2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为工伤。四川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绵竹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四川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绵竹市一工程,张某某在该建设项目从事栽树、割草等工作,其工资由廖某某发放。2020年9月19日,张某某在该项目工作结束后,于当天18时下班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系农村居民,出生于1956年12月10日,生前未参加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未作禁止性规定,因而该类用工关系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能仅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张某某虽系农村居民,生前未参加社会保险,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的张某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张某某死亡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绵竹市人社局在收到第三人申请后,依法受理,并按规定告知原告四川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听取原告意见、接受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在规定期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第三人及原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据此,认定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对本案当事人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虹 川观新闻 德阳观察 薛伟光)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