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闻
务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致工伤无法认定, 检察机关介入促老板支付赔偿金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其中“张某金与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值得关注。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间,四川泸州籍务工者张某金在周某开办的浙江慈溪市某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张某金至客户单位拆吊顶,张某金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张某金被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张某金住院治疗8天。其间,周某陆续支付张某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2.05万元,但未依法足额赔付。张某金出院后,多次联系周某协商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被拒。
张某金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因受伤未完全康复无法工作,且赔偿金未到位,其家庭陷入困境。
张某金向宁波市泸州商会农民工服务中心求助,该维权线索被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州市检察院)。2023年7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根据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线索移送至宁波市检察院。因张某金工作地和事发地均在宁波慈溪,宁波市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张某金在证据收集、申请工伤鉴定等方面存在困难,诉讼能力弱,决定受理该案。
周某一直以工厂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金。为实质性解决争议纠纷,检察机关多次走访门窗厂,向周某释法说理,并邀请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从法理上向周某讲明逃避承担责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给门窗厂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从情理上向周某讲明张某金在岗工作多年,目前因受伤家庭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最终周某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张某金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2023年7月24日,周某与张某金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工伤损害赔偿标准,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张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扣除已支付的2.05万元,周某于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即时履行3.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