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打两份工,上下班路上出事故,工伤赔偿谁承担?

作者:张建波来源:扬子晚报时间:2024-6-28人气:112

劳动者分时段在两个单位上班,期间,有一次从一个单位下班到另一个单位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为工伤,要求目的地单位赔偿遭拒,最终闹上了法庭。


事情发生在2020年12月2日。当天上午6:05,从无锡市滨湖区的B企业下班的郭某某,驾驶电动车往另一个单位——江苏某某公司去上班,路途中,与案外人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负全部责任。同日,郭某某经诊断为眼结膜裂伤、左眼创伤性视网膜脱离等。


2021年12月3日,郭某某以江苏某某公司职工名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2月8日,当地人社局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决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年12月14日,江苏某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郭某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即使认定,也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2021年12月17日,某区人社局向郭某某进行调查,笔录载明其陈述:“2020年11月1日到江苏某某公司工作……担任保安……作息时间为6:30-18:30”“2019年12月26日到B公司工作……担任保安……作息时间为19:00-次日7:00”“2020年12月2日6:03左右我下班,骑电动车去江苏某某公司上班,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了准时能到江苏某某公司上班,每天让同事提前1小时接我的班”,B公司到江苏某某公司“一般30分钟左右到”,当天下班“我不准备回家,因为时间较紧,我每天都是B公司下班直接去江苏某某公司上班”。


2021年12月28日,人社局向江苏某某公司进行调查,笔录载明“郭某某2020年11月开始在江苏某某公司担任保安,我公司对与郭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保”“江苏某某公司保安的作息时间是6:30-18:30,周六上班,周日不休息。郭某某的作息时间也是这样的”“2020年12月2日下午17:30左右,我接到江苏某某公司保安队长高某某电话,他说在江苏某某公司有一个保安郭某某本应2020年12月2日上班的,因当天早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到岗,电话一直联系郭某某也联系不上”。


2022年1月15日,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双方送达,认定郭某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驳回江苏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以往劳动力配置单一化的模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再仅仅是一一对应的简单关系,同时从事两份甚至多份职业的劳动者已经越来越普遍,称为“双重劳动关系”,且不为法律所禁止。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从正面或反面均可体现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国法律规范体制下的合法性。


而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难以区分多个劳动关系的主次,工伤认定应当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主体。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职工受伤时工作场所较为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相关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结合在途目的综合判断做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