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问答
下夜班回家,骑电动车被石头击伤,属于工伤吗?
记者同志:
您好。今有一个问题急迫需要贵刊答复。
我丈夫在老家上班。半年前,我丈夫下夜班回家,骑助动车在山路上行驶时被一块山体落石击伤。
经过医院救治,伤势好转,我们要求申报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我丈夫遭遇的是意外事故,不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对企业的说法,我们十分不满,希望贵刊能给予解答、释疑。(红姐)
红姐:
您好。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一般而言,能否认定为工伤,其主要依据就在于警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者只要是上下班途中,且对方负主责,就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车辆撞人,还是人撞车辆,抑或两车互撞,发生事故总有加害方,而加害方通常为人,而在你提供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加害方是没有生命体征、没有思维的山体落石,故警方无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与之相联的,没有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社部门一般也不会认定其为工伤,这也是你丈夫所在企业拒绝帮助你们的要害所在。
但我们换一个视角,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着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你丈夫的遭遇警方已证明是意外事故,且该起意外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与车辆损坏。就此而言,其符合了交通事故特点,而你丈夫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显然是受害方,警方证明中的意外事故断定,显然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如果从这个角度去观察,你丈夫似乎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千说万说,工伤认定我们历来主张以相关认定部门说法为准,即便当事人对结论不服,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