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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23-9-12人气:227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人社发〔2023〕35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

      现将《金华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组付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6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印发


金华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组

付费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金华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试行按病组基准值结合差异系数付费。

  三、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付费办法调整的影响。

  四、病组分组按国际、国内标准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技术确定。执行国家颁布的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诊疗项目编码、药品分类编码、医用耗材编码、病案首页等标准。原则上应满足组内变异系数CV≤1,总体方差减小系数RIV≥70%。

  五、病组依据组内病例例数分为稳定病组和非稳定病组。稳定病组为病组组内例数达到大数定理要求界值或者例数5例以上且CV≤1的病组;非稳定病组为病组组内例数少于等于5例的病组。稳定病组分批逐步纳入病组付费管理。

  六、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照病组分组技术确定所属疾病病组,对实行按床日付费的住院医疗服务,纳入相应的床日病组管理。

长期住院的矽肺病床按床日付费的住院医疗服务,纳入“矽肺床日费用结算”病组。

  七、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组建病组管理专家库,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病组付费相关事项进行集体评议,评议后由专家出具书面意见。组织专家评议时,按病组所涉专业抽选专家,每专业原则上不少于3人。

(一)组建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

       3.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身体素质,工作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秉公办事,保守秘密。

       4.熟悉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可担任评议专家。

(二)评议事项

1.病组组数确定和调整。

2.病组定额确定和调整。

3.按床日付费病组确定和调整。

4.住院费用总金额为对应的病组基准值在2倍及以上病例的付费方式。

5.疑难病例费用讨论确定。

八、病组定额以全市历史发生的工伤治疗全部费用为主要测算依据,按照病组基准值和差异系数确定。差异系数由医疗机构等级差异系数、县(市、区)区域差异系数组成。

九、病组基准值即该病组在全市住院均次费用,病组住院均次费用根据前2-3年工伤治疗费用结合医保治疗费用进行测算和确定。

十、医疗机构等级差异系数确定。

相同等级的医疗机构,确定统一的等级差异系数。一级(含无等级)、二级、三级乙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该病组等级差异系数确定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差异系数=全市该等级所有医疗机构的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的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下同)。

全市该等级所有医疗机构的该病组总病例数小于(含)5例时,不设置医疗机构等级差异系数,实行按项目付费。

十一、县(市、区)区域差异系数确定。

设置县(市、区)区域差异系数,通过3-5年过渡期,逐步实现病组定额全市统一。

县(市、区)区域差异系数=该县(市、区)区域所有医疗机构的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的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下同)。

县(市、区)区域所有医疗机构的该病组总病例数小于(含)5例时,不设置县(市、区)区域差异系数,实行按项目付费。

十二、病组基准值和差异系数原则上每2年集中调整一次,调整工作于当年一季度完成。调整后的基准值、差异系数从当年1月起生效。

基准值、差异系数确定后,医疗机构有疑义的,可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2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经评议需调整的,调整完成当月生效,之前的不再追溯。

十三、病例分类:

一类为稳定病组中住院过程不完整病例,即住院费用总金额为对应的病组基准值在0.4倍及以下的病例。

二类为稳定病组中住院过程完整的正常病例,即住院费用总金额为对应的病组基准值在0.4-2倍的病例。

三类为床日病组病例。

四类为因病施治的非稳定病组中病例或无法分入病组分组的病例。

五类为稳定病组中住院过程完整的特病单议病例,即住院费用总金额为对应的病组基准值在2倍及以上的病例。

十四、各类病例的拨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一类病例拨付金额=项目拨付金额。

2.二类病例拨付金额=对应的病组基准值×各病组对应的医疗机构等级差异系数×县(市、区)区域差异系数-现金支付金额。

3.三类病例拨付金额=该床日病组基准值×该病例住院天数-现金支付金额。

4.四类病例拨付金额=项目拨付金额,项目拨付金额=住院总金额-现金支付金额。

5.五类病例,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特病单议,确定付费方式,作为年度结算依据,符合病组的,纳入病组支付,不符合病组的,按项目支付。

十五、工伤医疗费用按月结算,拨付医疗机构金额=该医疗机构所有病例拨付金额-该月审核扣款总金额。对特病单议的病例,经专家评议后统一结算。

跨月产生住院医疗费用退费时,当月退费,次月生效。

十六、工伤参保人员在我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实行直接联网结算,符合病组分组的病例按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区域对应病组定额标准拨付。医疗机构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费用申报衔接,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十七、月度拨付方法如下:

1.医疗机构应在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完成上月住院病例的病案上传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传的病例本月不予支付。

2.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病例分组及分组初审结果下发。

3.医疗机构应在收到分组初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对分组初审结果的核对和调整意见的反馈。

4.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组调整、终审确认工作,并将分组终审结果下发,做为月度拨付依据。

十八、人力社保、医保、卫健、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病组付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做好费用结算平台建设等。医保部门负责工伤病组的医保费用数据,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数据共享等。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履行公共财政职责,强化监督等。

十九、人力社保、医保、卫健、财政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尤其应加强对分解住院、升级诊断、病案首页填写不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不足、推诿病患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十、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与协议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及时解决病组差异系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医疗机构应加强病案质量管理,病人住院期间实施的各项检查和治疗,应与病人的病情及病程记载相符合,严格按照疾病诊断标准规范填写疾病名称、手术操作名称,严禁疾病诊断升级。

二十二、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不断提高病组分组技术,加大工伤大数据分析应用,提升工伤医疗质量评价水平,完善智能审核知识体系。

二十三、病组组数、病组定额和按床日付费病组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并报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后实行。

二十四、本办法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之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本办法由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