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细化“视同工伤”条款 减少劳动争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7种工伤情形和3种视同工伤情形,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视同工伤情形之一,近年来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争议较多,亟待解决。北京市房山区近日发布的3起涉突发疾病身亡视同工伤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法院认为,视同工伤应满足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因素。
多年来,我国“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条款经历了较大变化。有关规定最早见于1965年全国总工会文件《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其中明确,对与工作有关联的几类特殊情况,如加班加点、带病工作、执行任务、因工作而延误抢救治疗等突发疾病死亡的,可比照工亡处理。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工伤。可以看出,在《条例》颁布前,“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有比较严格的限定,基本都强调了与“工作原因”的关联性。
但在多年的实践中发现,对与“工作原因”的关联性调查存在较大困难。因此,2003年颁布的《条例》放宽了要求,不再强调“工作原因”,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死亡结果在48小时之内等限制条件,增强了可操作性,但也成为涉及该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分析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条例》对条款的基本要件没有较为详尽的解释和操作规定,实践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等各个要件均可能存在争议。工伤案件均是个案,争议焦点往往在于案件的基本要件不完整或对要件本身理解有差别。比如,在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职工上班期间感觉不适但没有直接就医,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的等,能否认定工伤。
另一方面是,能否认定工伤,补偿待遇差别较大。工亡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三项,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待遇水平已经从2011年的38万余元增长到2023年的98万余元,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补偿差别较大。
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疾病谱发生变化,突发疾病死亡情形将进一步增多,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争议预计也将增加。为了减少劳动争议,短期来看,应当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等要件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从实践来看,对突发疾病死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较高,各地理解分歧也较大,性质判定争议也较大,如不形成共识,从严掌握,将带来更多执行偏差。从立法本意看,条款考虑了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一定程度上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可避免地扩大到了其他情形。但是,这种扩大应当兼顾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
长期来看,笔者个人建议,应当适时修订《条例》,对条款进行调整。一是可考虑在条款中增加“工作原因”,由于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原因的因果关系判定难度较大,需优化职业病管理体制,提升基层管理服务能力。二是对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建立阶梯式待遇标准。针对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在不强调“工作原因”的情况下,可考虑将其待遇水平与工伤情形形成合理的待遇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工伤认定矛盾,保障职工权益,减少劳动争议。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