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问答

妹妹冒名姐姐求职,单位能否拒付工伤待遇?

作者:廖春梅 法官来源:劳动午报时间:2023-7-12人气:153

编辑同志:

因我的身份证遗失,我在入职一家公司时使用了我双胞胎姐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她的信息填写了登记表格等。此后,公司曾要求我提供身份证原件,我就继续用我姐姐的证件搪塞。由于无法通过我的相貌与身份证中的照片辨别真假,且通过查询身份证确实与我的陈述与填报的内容相符,公司遂将我录用并办理了工伤保险。前几天,我在上班期间不幸发生工伤,相关部门在处理此事时却以我“冒名顶替”他人为由,不承认我是公司员工,且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读者:肖芸芸)


肖芸芸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具有区别于他人的基本信息。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对劳动者入职信息也负有审核、管理责任。

与之对应,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应以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

一方面,如果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导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关系无效,在用人单位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为自身的欺诈行为“买单”。但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于该部分费用不因工伤保险关系无效而影响,用人单位仍应承担。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或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则照样承担赔付责任。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在你入职并填写登记表后,曾要求你提供身份证原件,你虽已提供但却继续弄虚作假,而且由于你与你姐姐系双胞胎的特殊情况,使得公司无法从你的相貌与身份证中的照片加以区分,通过查询身份证也确实与你陈述与填报的相符,意味着公司并无过错,由于公司已经为你办理工伤保险,你自然无权苛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