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居家办公工伤问题研究
居家工作模式赋予劳动者时间自由并使其远离用人单位现实控制,直接冲击了现行工伤认定时空要件的判定。场所的混同易造成工作行为与个人行为的高度重叠,给工伤因果关系的判断带来困难。工作环境私密化造成工伤认定举证困难,加之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械化,给居家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救济增加障碍。居家办公工伤认定争议频发的核心原因,在于传统工伤认定制度已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但没有及时结合时代变化,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调整。所以,面对居家办公工伤认定问题,应结合居家办公模式特点和现实情况,对工伤认定制度进行改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社会公平。
一、居家办公概念
现在,越来越多劳动者采用居家和工作地点混杂的模式进行办公,在某种意义上,每一位劳动者都是一名居家办公者。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下高速的经济发展和运作方式,资本和信息的流动速度大大加快用人单位希望劳动者可以创造更多财富的期望。基于速度和频率的不断加快,用人单位开始追求员工更长的工作时间,追求和员工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弹性化和灵活化的办公模式就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手段。很多劳动者的工作不再是传统的八小时工作制,而是变成随时随地回应用人方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劳动价值。随着这种情况的不断加剧,现在劳动者工作压力有所增加,在这样的社会大浪潮下,居家办公变成了一种新常态。而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成为用人单位必然的选择。种种原因综合下来,居家办公已经成为大多数劳动者生活的一部分。
居家办公模式,以早期家内劳动为雏形,依托于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得以实现。又因为其不仅符合了时代发展的方向和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成为用人单位面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力武器,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得到了快速扩张。但居家办公仍属于新生事物,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及其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的还是传统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的规制和保护问题。像居家办公这种特殊情形未被纳入劳动法律的适用体系,居家办公模式的特殊需求并未得到重视,遇到争议和纠纷仍只是参照传统模式的处理方式和标准,自然居家办公中的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总的来看,居家办公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工作模式的办公模式,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其自身特点。目前,法律上对居家办公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具体定义,但对居家办公具有工作地点特殊性和工作方式信息化等特点有了共识。本文讨论的居家办公是在传统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的灵活化运用。比如劳动者自愿在家加班、疫情防控下劳动者居家办公、临时任务导致劳动者被迫居家办公等情形均属于居家办公情形。
二、居家办公的特点
首先,居家办公模式使得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变得模糊。居家办公模式下,劳动者处理工作的行为和处理生活事务的行为很有可能发生叠加,比如,《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进行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事务时,居家办公情境下的劳动者往往处于难以区分究竟是生活行为还是工作行为,劳动者也难以证明自身的行为是纯粹的工作行为还是生活行为。
除了行为性质状态模糊外,原本劳动模式下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因素也会因为居家办公变得难以判断。标准劳动模式下的工作时间、地点都在公司章程或者劳动合同里有明文规定,出现事故时,可以结合单位规定和劳动者行为状态,对事故发生的各个因素进行匹配和认定。但是在居家办公情境下,发生工伤事故时很难对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三工”因素做出认定。
另外,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控制影响也随着居家办公出现而减弱。一方面在传统的办公模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般会选择由雇员一方在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范围内进行劳动。而居家办公突破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限制,实现了对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突破,削弱了典型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另一方面,居家办公中,尽管劳动者还是要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但是其自主权得到了释放。虽没有脱离劳动关系的基础,还是从空间和时间上消减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的直接影响力得到了减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自然无法及时掌握劳动者的工作状态。
总的来说,居家办公作为新时代的办公模式,多表现为复杂情形下的运用,如面对疫情等突发情况作为应急措施,劳动者出于自身意愿主动选择加班工作,或者依托信息技术劳资双方共同选择的结果。无论居家办公是如何出现的,其内涵都是一致的,它与传统办公模式的差异也不会改变。我们需要正视这种差异性,在处理居家办公工伤认定的争议时,需要对居家办公特点及时做出调整与回应,而不是一味套用传统的工伤认定机制。
三、完善居家办公工伤认定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居家办公工伤认定标准
居家办公劳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伤害和危险因素纷繁复杂、种类繁多。尤其由于居家办公模式带来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变化,更是加剧了其工伤情形的复杂性。“三工”因素的本质就是简化复杂多元的工伤情形,将其通过客观的标准总结出来,形成一些工伤认定的节点。但是这些节点在居家办公中被打破了。那么,在应对居家办公工伤认定问题时,“三工”因素也应有所取舍考量,既然弹性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工作场所造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审查价值弱化,那么可以把“工作原因”作为审查要点。在处理居家办公工伤认定问题时,确定“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
(二)引入相对因果关系理论
针对居家办公本身容易产生的认定问题,可以考虑将相对因果关系引入认定工伤因素的设计中。在居家办公工伤认定问题中,具体来说,相对因果关系理论可以理解为在认定工伤时,主要考察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确认劳动者工作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不可或缺的条件关系;第二,发生工伤的原因应当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增加结果发生的可能;第三,这种结果发生可能性必须是可理解的、可预见的;第四,这种可能性应该是可以被证明的。
(三)细化举证责任分配
在居家办公工伤认定中,尽管在举证环节存在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结合居家办公模式的实际特点,可以适当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主动参与工伤认定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尤其是在劳动者一方与行政机关因工伤认定问题发生行政诉讼时。当然,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忽视其他两个主体的举证责任。当证据与劳动者私生活密切相关的情况下,应该强化劳动者一方的工伤举证责任,要求其应当主动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故意隐瞒事实,如果存在恶意销毁证据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毕竟,用人单位依旧是劳动者的监督者,其举证责任主要还是在于保管的劳动者资料,要求做到积极承担举证责任,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举证义务。
四、结语
多年来,我国工伤认定经过多次变革不断完善与发展,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的权益,用国家力量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以期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进行工作劳动。但是居家办公模式出现,意味着传统工伤认定标准渐渐落后于社会实际问题,其中,居家办公认定情势复杂、争议频发、举证困难、循环诉讼等问题就是证明。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保护和支持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但是,不能将一切补救的可能性放在司法审查的亡羊补牢上。所以,完善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必须从根本出发。完善工伤认定机制不仅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在维护政府的权威,只有合理的规定才能带来有效的执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赵玮青 2.朱恩松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