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宝安区:实施工伤救助工作方案
深宝府办〔2008〕155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实施工伤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实施工伤救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宝安区实施工伤救助工作方案
为保障工伤员工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宝安区实施工伤救助工作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与宝安辖区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因各种原因无法从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
二、救助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救助。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致残或死亡的员工,因用人单位破产,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逸并经法院执行程序无法获得工伤补偿或者无法获得全部工伤补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死亡或致残,但未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或确诊为职业病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而不能获得工伤补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救助原则
(一)工伤救助水平根据工伤员工伤残等级、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情况、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参照宝安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
(二)工伤救助标准随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
(三)工伤救助产生的争议不属行政争议。
四、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得到一次性的救助:
(一)医疗费: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70%。
(二)5-10级伤残待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50%-70%。
(三)1-4级伤残待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50%-70%、伤残津贴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的50%-70%,一次性计发5-10年。
(四)死亡待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标准的50%-70%、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50%-70%,一次性计发5-10年。
(五)非法用工遭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的标准的50%-70%。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在事故发生或确诊为职业病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按照1-5项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五、申请程序
(一)工伤救助工作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承办。
(二)符合工伤救助条件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在法院送达终结执行通知书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辖区社保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救助申请书一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近亲属申请的,应提供近亲属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城镇户口且有工作单位的,应出具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4. 申请人为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土地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
6. 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7. 离婚的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8. 用人单位破产、逃逸的,提供有效证明,如单位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等;经法院执行程序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提供人民法院的终结执行通知书;
9. 属第二条情形(一)的,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
(三)区社保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会审及救助金发放工作。
六、资金来源
从2009年起由区关爱劳务工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工伤救助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社保分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