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1.1)

作者:来源:时间:2023-3-20人气:467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并人社发[2023]  17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中北高新区党群部,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社会团体,各用人单位:

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对调整后太原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3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是各级人社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各级人社部门、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中北高新区党群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作为重点工作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综合监察执法部门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作为重要内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部门要狠抓政策落实,做到在执行时间上不拖延,在执行标准上不降低,在执行范围上无死角,及时、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环卫保洁保安等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