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上班时摔倒没有及时就医,继续工作,能认定工伤吗?

作者:张建波来源:扬子晚报时间:2022-12-2人气:313

杜师傅是无锡一机械公司的操作工。2021年7月12日22时许,他在工作时不慎从操作平台摔落至地面(高度差约1.12米),一起工作的同事未见到摔落过程,只看到他仰面躺在地上。同事询问其是否需要向上级汇报并至医院检查,他回复无问题后继续工作。工作休息期间,他和同事将摔倒事宜向领班报告,领班和主管向其询问情况,他回复感觉无大碍。


7月13日3时许(未到下班时间),杜师傅向领班反映腿疼,请假提前下班。7月13日19时30分至7月14日7时30分,他正常上班。7月14日,他至医院就诊,主诉右膝关节外伤后疼痛活动受限2天。7月15日,杜师傅被诊断为右膝腓骨小头骨折。2021年8月19日,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无锡人社相关人士称,此事的争议焦点是:杜师傅摔倒后未第一时间就医,伤情是否为工作时间从操作平台摔落地面所致?最终,负责工伤认定的相关部门给出了结论,认为杜师傅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关案件中,杜师傅因工作原因发生摔伤事故,事实清楚。杜师傅虽未在受伤后立即就医治疗,但自7月12日22时许摔倒至7月14日到医院就诊,间隔时间并不长。另经向医疗机构询问,“腓骨小头骨折”如果不是粉碎移位很严重,可以从事一般日常活动,这与杜师傅当时感觉身体无大碍,未提出立即中断工作到医院就诊的情形可以相对照。加之,杜师傅就医诊断的受伤部位与其所述摔伤事故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杜师傅因工作原因发生摔倒事故事实清楚,摔倒与诊断结论之间的联系逻辑清晰的情形下,公司仅凭同事未目睹其摔倒过程、其在摔倒当时未确认受伤、未提出就医需求及摔倒后仍继续工作、第二天继续上班等依据否认杜师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摔倒受伤,无法得到支持。


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因事故伤害情形不同,个体的感受和身体表现存在不同特征。结合杜师傅的案件,可以说,职工发生摔倒事故,公司在获晓情况后及时咨询是否需要就医,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但是,后续在对医学的认识和法律的理解上未能得到“加分”。


如果把这个案例放大,从用人单位角度,应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持续加强工伤预防无疑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现事故,并且与职工的认识出现差异时,还需要有畅通、有效的内部管道进行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和谐劳动关系。这些工作,功夫在平时,做好了,一定会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增添正向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