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21﹞3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社保﹝2021﹞37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省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1年6月30日
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社保中心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精确性,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刚性约束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
第三条【规程内容】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划分为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基金收入预算、预算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和基金结余预算、预算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初审、基金预算草案报表编制汇总、基金预算调整七个方面主要内容。
第四条【工作方式】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采用“三级测算、省级编制、二上二下”的形式进行,由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测算,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编制。
第五条【采用手段】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涵盖影响基金收支的各种因素,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二章 基金预算草案编制通则
第六条【编制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当年基金收支预测规则】 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情况应根据当年预算实际执行数,参考上一年度预算实际完成数,对影响预测期基金收支相关指标增减变动进行分析,预测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为预算年度基金收入预测提供基础依据。
第八条【预算年度基金收支预测规则】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以工伤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优化“存量”,准确把握统筹地区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征缴率等指标变化趋势;综合分析影响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各类因素,同时参考宏观经济指标对就业形势、职工工资水平的影响,劳动力流动、工程开工等各项客观因素,通过整合统计、就业、税务等关联数据,运用大数据平台,扩大 “增量”,科学预测基金收入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通过大数据对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安全生产现状,综合分析工伤保险参保支付范围的扩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变动、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及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充分考虑工伤医疗待遇、工亡待遇、伤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及培训、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等政策规定的各类支出项目,准确预测基金支出情况。
第九条【测算期别规则】 本规程所称“当年”指开展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的年度;“上年”指开展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的上一年度;“预算年度”指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年度。
第三章 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情况
第一节 当年基金收入预计执行情况
第十条【平均缴费人数】 当年平均缴费人数情况预测包括:年末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扩面新增缴费人数、死亡人数、续保缴费人数。
当年平均缴费人数预计执行数=当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实际执行数+剩余月份参保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扩面新增缴费人数-新增退休人数-死亡人数)
第十一条【征缴收入】 当年工伤保险征缴收入预测包括:当期征缴收入、清欠收入、补缴收入、趸缴收入。
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计执行数=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计实际执行数+当年剩余月份工伤保险征缴收入(当期征缴收入+清欠收入+补缴收入+趸缴收入)
第十二条【财政补贴收入】 以当年各级财政补贴收入预算为基础,测算剩余月份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完成当年财政补贴收入预测。
第十三条【其他收入项目】
1.【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测】 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测算剩余月份各项收入,完成当年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测。
2.【上级补助收入预测】 各级社保局及省本级当年收到的统筹基金金额。
3.【下级上解收入预测】 各级社保局及省本级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上解金额。
第二节 当年基金支出预计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当年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预测以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金额,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预测。
1.【工伤医疗费用支出】 当年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预测以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工伤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金额,完成当年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预测。
当年工伤医疗费用支出=当年住院费用支出+当年门诊费用支出
2.【工伤康复待遇支出】 当年工伤康复待遇支出预测以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工伤康复待遇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工伤康复待遇支出金额,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预测。
3.【辅助器具支出】 当年辅助器具支出预测以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辅助器具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辅助器具支出金额,完成当年辅助器具支出预测。
4.【其他医疗待遇支出】 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填列。
第十五条【工亡待遇支出】 当年工亡待遇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工亡待遇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工亡待遇支出金额,完成当年工亡待遇支出预测。
1.【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 当年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金额,完成当年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预测。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 当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金额,完成当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预测。
3.【丧葬补助金支出】 当年丧葬补助金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丧葬补助金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丧葬补助金支出金额,完成当年丧葬补助金支出预测。
第十六条【伤残待遇支出】 当年伤残待遇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伤残待遇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伤残待遇支出金额,完成当年伤残待遇支出预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 当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预测以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金额,完成当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预测。
2.【生活护理费支出】 当年生活护理费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生活护理费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生活护理费支出金额,完成当年生活护理费支出预测。
3.【伤残津贴支出】 当年伤残津贴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伤残津贴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伤残津贴支出金额,完成当年伤残津贴支出预测。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 当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金额,完成当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预测。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当年劳动能力鉴定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劳动能力鉴定支出金额,完成当年劳动能力鉴定支出预测。
第十八条【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当年工伤预防费用支出预测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年剩余月份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情况,测算当年剩余月份工伤预防费用支出金额,完成当年工伤预防费用支出预测。
第十九条【其他项目支出】
1.【其他支出预测】 以当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测算当年剩余月份其他支出,完成当年其他支出预测。
2.【上解上级支出预测】 当年本级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上解金额。
3.【补助下级支出预测】 当年省级下拨的统筹基金金额。
第三节 基金结余预计执行数
第二十条【基金结余】 当年基金收支结余为当年基金收入预计执行数与当年基金支出预计执行数之差。
当年基金累计结余为当年基金收支结余与上年基金累计结余之和。
第四节 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数审核
第二十一条【实施机构】 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数审核由省社会保险局完成。
第二十二条【审核项目】 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数审核项目主要包括:
【基金收入项目】 当年基金收入预测审核标准主要包括:
1.当年平均缴费人数年末预计执行数与当前预算实际执行数之间差异率在±5%之间;
2.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依据数据整理分类结果确定)应大于上年且当年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人均缴费基数应大于社会平均工资60%,低于社会平均工资300%;
4.清欠、补缴收入应大于0且当年预计执行数应大于当前实际执行数;
5.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完成预算比例应大于等于100%,未完成预算应有合理减收因素;
6.利息收入应符合存款利率要求;
7.下级上解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填报。
【基金支出项目】 当年基金支出预测审核标准包括:
1.当年享受待遇人数与工伤保险核心数据库数据保持一致;
2.剩余月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同比增长率不得超过±10%,增幅超过±10%应有合理增长因素;
3.上解上级支出应按照相关规定填报。
第四章 预算年度基金收入预算
第一节 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第二十三条【当期征缴收入预测】 预算年度当期征缴收入主要包括:按工资总额核算征缴收入、按工程项目总造价核算征缴收入、按产量核算征缴收入、按其他计算方法核算征缴收入。
按工资总额核算征缴收入预算数=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月人均缴费工资预算数×12个月×平均费率预算数×征缴率预算数
按工程项目总造价核算征缴收入预算数=工程总造价预算数×0.85‰×征缴率预算数
按产量核算征缴收入预算数=产量预算数×平均费率预算数×征缴率预算数
按其他计算方法征缴收入预算数:按人工费等其他方式核算征缴费的参保单位,征缴收入预算数各地按实际情况填写。
当期征缴收入预算=按工资总额核算征缴收入预算数+按工程项目总造价核算征缴收入预算数+按产量核算征缴收入预算数+按其他计算方法征缴收入预算数。
1.【平均缴费人数预测】 测算方法同本规程第十条。
2.【月人均缴费工资预测】 以当年人均缴费基数占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结合预算年度制度外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确定预算年度缴费基数增减变化,完成预算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预测。
3.【工程总造价预测】 工程总造价预算按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预算年度开工及在建项目工程总造价确定。
4.【产量预测数】 产量预算数按照各地以产量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近三年平均产量测算。
5.【平均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预算的确定应综合分析不同行业间近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对基金收入和结余的影响等因素,但在预算年度相关费率调整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原则上平均费率预算应与上年相同。
6.【征缴率】工伤保险征缴率预算以当年征缴率的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征缴率变动情况,测算预算年度征缴率。预算年度征缴率预测数=当年征缴率执行数+预算调整数。
第二十四条【清欠收入】 以近3年清欠收入占上年末累计欠费的比例为重要参考,结合当年清欠收入预计执行数及当年末累计欠费总额,测算预算年度清欠收入。
第二十五条【补缴收入】 按照省里确定的单位中断续保占基金征缴总收入的比重,结合当年补缴收入预计执行数,预测下一预算年度补缴收入。
第二十六条【趸缴收入】 以近3年趸缴收入为重要参考,结合当年趸缴收入预计执行数,测算预算年度趸缴收入。
第二十七条【征缴收入预测】 预算年度征缴收入预算=预算年度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年度清欠收入+预算年度补缴收入+预算年度趸缴收入。
第二节 利息收入等其他基金收入预算
第二十八条【利息收入】 应充分考虑年度基金存储总量、预算年度定期存款到期情况和预算年度基金存储量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各类存款利率,完成预算年度利息收入预测。
第二十九条【其他收入】 应综合参考当年其他收入预计执行数及近3年其他收入占基金收入比重,完成预算年度其他收入预测。
第三十条【基金收入小计】 预算年度基金收入小计=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章 预算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第一节 医疗待遇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编制内容】 预算年度医疗待遇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支出、工伤康复费用支出、辅助器具费用支出、其他医疗待遇支出。
第三十二条【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预测】 工伤医疗费用支出包括门诊费用支出和住院费用支出,需分别进行编制。
1.【住院费用支出预算数预测】 住院费用支出预算数=住院人次预算数×次均住院费用预算数。
【住院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1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次。
【次均住院费用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10%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费用。
2.【门诊费用支出预算数预测】 门诊费用支出预算数=门诊人次预算数×次均门诊费用预算数。
【门诊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10%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次。
【次均门诊费用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10%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预算数=住院费用支出预算数+门诊费用支出预算数。
第三十三条【工伤康复费用支出预测】 工伤康复费用支出预算数=工伤康复人次预算数×次均工伤康复费用预算数。
1.【工伤康复待遇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1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次。
2.【次均工伤康复费用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1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费用。
第三十四条【辅助器具费用支出预测】辅助器具费用支出预测数=辅助器具装配人次预算数×次均辅助器具费用预算数。
1.【辅助器具装配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次。
2.【次均辅助器具费用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费用。
第三十五条【其他医疗待遇支出预测】其他医疗待遇支出预算数=住院伙食补助费预算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预算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预算数。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预测】
工伤伙食补助费预算数=统筹地区伙食补助标准×总住院床日预算数。
总住院床日预算数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预测。
2.【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预测】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预算数=统筹地区交通食宿费补助标准×异地就医人次预算数。
异地就医人次预算数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预测。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预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预算数=统筹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相关待遇享受人数预算数。
相关待遇享受人数预算数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预测。
第二节 工亡待遇支出预算
第三十六条【编制内容】 预算年度工亡待遇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预测】 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预算数=领取人次预算数×次均领取金额预算数。
1.【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次。
2.【次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费用。
第三十八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预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预算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人数预算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均支出预算数。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人数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数。
2.【人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费用。
第三十九条【丧葬补助金支出预测】 丧葬补助金支出预测数=丧葬补助金领取人数预算数×丧葬补助金人均支出预算数。
1.【丧葬补助金领取人数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数。
2.【人均丧葬补助金支出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费用。
第三节 伤残待遇支出预算
第四十条【编制内容】 预算年度伤残待遇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生活护理费支出、伤残津贴支出。
第四十一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预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预算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人数预算数×人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预算数。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人数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数。
2.【人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5%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费用。
第四十二条【生活护理费支出预测】 生活护理费支出预算数=生活护理费领取人次预算数×人均生活护理费支出预算数。
1.【生活护理费领取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预测。
2.【人均生活护理费支出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预测。
第四十三条【伤残津贴支出预测】 伤残津贴支出预算数=伤残津贴领取人次预算数×伤残津贴人均支出预算数。
1.【伤残津贴领取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3%增长率进行预测。
2.【人均伤残津贴支出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3%增长率进行预测。
第四十四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预测】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预测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人次预算数×人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预算数。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预测。
2.【人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预测。
第四十五条【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支出预测】 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支出预测数=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领取人次预算数×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人均支出预算数。
1.【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领取人次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人次数无较大变化进行预测。
2.【人均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支出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预测。
第四节 其他支出项目预算
第四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支出预测】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预算数=劳动能力鉴定人数预算数×预算年度平均支付标准预算数。
1.【劳动能力鉴定人数预测】 以当年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人数。
2.【预算年度平均支付标准预测】 以上年度平均支付标准为基数,综合考虑近三年平均增长率,预测预算年度平均支付标准。
第四十七条【工伤预防费用支出预测】 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82号)规定的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
工伤预防费支出预算数=工伤预防宣传费预算数+工伤预防培训费预算数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支出预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支出预算按照享受人数预计数、工伤保险医疗费及待遇支付标准等因素进行测算。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支出预算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支出预算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医疗费支出预算数。
第四十九条【基金支出小计】预算年度基金支出小计=医疗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工伤先行支付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章 预算年度基金结余预算
第一节 基金上解下拨收支预算
第五十条【基金上解收入预测】
【上级补助收入预算】 市、县社会保险局及省本级收到的统筹基金拨付金额。
【下级上解收入预算】 预算年度市、县社会保险局及省本级上解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总额。
第五十一条【基金下拨支出预测】
【补助下级支出预算】 预算年度省级下拨的统筹基金数额。
【上解上级支出预算】 省级填列预算年度省本级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市(州)、县(市、区)级填列预算年度本级上解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
第二节 基金结余预算
第五十二条【测算规则】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因此,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预算年度基金收支结余为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之差。
预算年度基金滚存结余为预算年度基金收支结余与上年基金累计结余之和。
第七章 预算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初审
第五十三条【实施机构】 基金收支预算初审由省社会保险局完成。
第五十四条【初审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初步审核项目主要包括:
【基金收入审核内容】 预算年度基金收入预算初审标准主要包括:
1.当期征缴收入预算数,同比增长率大于5%。该审核标准应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变动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2.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应大于当年预计执行数;
3.月人均缴费工资预算数,同比增长率应大于5%。该审核标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增幅的变动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4.月人均缴费工资占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应大于60%;
5.平均费率预算数,应限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之内;
6.征缴率预算数,应大于等于当年执行数;
7.利息收入预算数,占当年基金结余的比例原则上应大于活期存款利率;
【基金支出预审核项目】 预算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初审标准主要包括:
1.次均医疗、康复费用预算数中,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及次均康复费用预算同比增长率应小于30%;
2.次(人)均领取工亡待遇预算数中,次均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均领取丧葬补助金预算同比增长率应小于20%;
3.人均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预算数,同比增长率应小于100%;
4.次均领取伤残津贴预算数,同比增长率应小于30%;
5.次均领取生活护理费预算数,同比增长率应小于50%;
6.其他支出预算数,应等于0。
【基金结余审核】 预算年度基金结余预算初审标准主要包括:
1.基金当期结余预算数,应大于0;
2.基金累计结余预算数,应大于0。
第五十五条【审核方式】 通过与工伤保险业务生产数据对比分析,对“存量”指标进行审核校验;通过与制度外关联数据对比分析,对“增量”指标进行审核校验。
第八章 基金预算草案报表编制汇总
第五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具体为各项基金运行指标的预算,各项预算指标的测算过程和结果均最终体现在各项基金预算报表之中。
第五十七条【报表种类】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体系由预算主表、基金收支参数表、基金平衡表和预算调整情况表、预算审核表组成。
1.【预算主表】 即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总表;
2.【基金收支参数表】 即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各项参数指标测算过程表;
3.【基金平衡表】 即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平衡情况表,反映基金预算缺口及缺口弥补方法;
4.【预算调整表】 即基金预算调整情况表,反映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对预算调整的情况。
5.【预算审核表】 即基金预算审核表。
第五十八条【编制步骤】 依据基金预算报表编制要求和填报口径,完成各类预算报表的填报。
1.【编制基金收支参数表】
【采集历年数据】 通过查阅历年和当年相关各类业务、基金统计报表及业务生产数据库数据,完成《基金收支参数表》历年各项数据的填报;
【收支指标测算】 按照各项预算指标预测结果,设置《基金收支参数表》各项指标权重,计算生成预算年度各项指标预算数;
2.【编制基金预算主表】 与《基金收支参数表》相关指标项目,依据《基金收支参数表》测算结果直接填报,其余项目指标依据预测结果填报。
3.【编制基金平衡表】 依据《基金收支主表》基金收入、支出结果测算预算年度基金收支缺口,并填报弥补基金缺口资金来源,平衡预算。
第五十九条【基金预算表汇总】 由省社会保险局完成人社部、财政部基金预算报表系统的填报汇总。
第九章 基金预算调整
第六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若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或省出台特殊政策对基金收支产生较大影响,可适时对基金预算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的编报程序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与国家新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