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受公司指派外出参加会议,期间回老家,准备参会资料时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来源:山西新闻网时间:2021-12-6人气:415
近日,永济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认定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中,某公司员工郭某受公司委派前往位于某县的集团总部参加会议,期间,郭某回到某县家中,在准备次日的参会资料时突发疾病,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郭某所在公司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为郭某病发时不在工作岗位,因此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郭某家属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在事实、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进行了认真评议,充分考虑原、被告及第三人(郭某所在公司)的意见,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郭某往返于工作地点和集团总部所在地某县期间属于因公外出,郭某在家中准备次日的参会资料应属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故其在家中准备参会资料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