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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调整2020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4号)
关于调整2020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自治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5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220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205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94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56元,六级每月增加145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
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6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13元。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20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2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18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以后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2020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2号)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20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1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含)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组织实施
(一)各地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二)各地要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此次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调整2020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