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河南省:关于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2021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豫社保〔2021〕54号)
豫社保〔2021〕54号
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有关单位、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1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统筹单位2021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包括纳入省直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 伤残津贴、抚恤金。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此次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具体如下:
项 目 |
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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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 发生工伤人员 |
1996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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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津 贴 |
一级 |
160 |
150 |
二级 |
15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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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40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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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13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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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20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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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1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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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 恤 金 |
供养亲属 |
75 |
65 |
孤寡老人或孤儿 |
95 |
85 |
(二)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三)其他。
1、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人员护理费按《关于使用河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1]44号)文件规定办理。
2、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3、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1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调待手续办理
(一)省直统筹单位符合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且由工伤保险基金正在支付的1-4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由省社会保险中心依照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信息数据,统一调整,调整后的待遇情况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花名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样表见附件1、2)形式反馈所在单位网厅查询、核对,经由所在单位核实、签字盖章,反馈意见请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
(二)本次调整标准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待遇和2021年1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待遇将由省社保中心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并发放到相关人员储蓄卡上。
(三)本次调整增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自2021年8月1日起由各单位(含协议服务机构)申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时,按上述标准申报。对2021年8月1日前工伤医疗待遇已经结算完毕的工伤人员,由各单位或协议服务机构统一填制《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发申请表》(见附件3)及电子文档,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省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后补发。
联系人:李 昆 0371-61612102
张 冀 0371-61612210
地 址: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1319、1216室。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2021待遇调整表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