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0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预防费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发局、应急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更好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重庆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加强组织管理,抓好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重庆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重要问题,共同做好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确保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依法合规。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专业运作、科学规范、审慎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当年度工伤预防费的使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第六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单位、工种、岗位等情况,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本区域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应通过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区县提出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确定本市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根据本市公布的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结合属地区县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提出工伤预防项目申请,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区县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和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性、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因素,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并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申请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第十一条 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费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