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83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183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工会,有关行业企业:
根据人社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应急部、全国总工会8部委《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总工会
2021年5月27日
甘肃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
工伤预防工作关系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既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切实推进我省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取得实效,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卫计委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人社部 工信部 财政部 住建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健委 应急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0号)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 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33号)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全省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和科学、完备、高效的工伤预防经办管理工作模式,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亡)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率,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重点行业5年降低20%左右;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切实降低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生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实现从“要我预防”到“我要预防”“我会预防”的转变。通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强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督导重点企业工伤事故隐患整改,提高重点企业负责人、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职工培训覆盖率,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促进用人单位自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预防优先的工作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减少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作为工伤预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与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各地人社部门工伤保险行政科(室),办公室负责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具体日常工作。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及时对各类安全隐患、工伤事故苗头性问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等现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治理,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适时开展联合调研、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未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生产条件、环境和从业人员劳动保护不达标问题。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未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严肃处理。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努力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瞄住盯紧工伤预防重点行业。各地要加强对工伤预防相关数据的分析,定期研究本地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及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季度运用大数据和调研信息,对工伤事故的发生进行研判和数据监测,真正实现“防未然、治未病”,达到标本兼治。
(四)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宣传作用,抓住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宣传。要从关注关爱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视角,运用警示教育、影音视频、图标图解、典型案例、身边工伤事件等群众易于接受、感染力强的宣传载体和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防范、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易发企业,设立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同时广泛开展流动警示教育、海报、展览、工伤预防知识片进企业,流动警示教育基地进社区、进园区、进工地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牢固树立“我要预防、我会预防”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深入推进工伤预防培训。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重点培训重点行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等重点岗位人员,2025年底前实现上述人员培训全覆盖。技工院校要全面开设工伤预防课程,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与工伤预防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与工伤事故防范知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警示教育等内容,作为工伤预防培训必修内容。各地可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方式,鼓励有培训资质的第三方参与培训,开展多元化的工伤预防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率、覆盖率、满意度、有效性。
(六)科学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各地要在依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科学评估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趋势,合理制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更好评估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趋势,更全面考察用人单位风险管理效果,根据工伤发生率、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每2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七)大力开展互联网+工伤预防。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一体化推进工伤预防信息共享、在线培训、考核评估,普及工伤预防科学知识、宣传工伤预防政策、开展工伤预防线上培训、强化工伤事故警示教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建立基于云架构的工伤预防综合性平台,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荐资质合规、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在线培训平台,供各地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等依法自主选用。
(八)积极推进工伤预防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工伤预防工作,鼓励各地以3年为周期进行招标,与满足条件、有经验、成效好、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对工伤预防工作进行长远规划,实现工伤预防工作系统治理。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带领同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家,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可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
(九)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考核监督。将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促进提高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效。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按照项目进展安排全程检查、全程跟踪、全程问效。鼓励各地在工伤预防启动会、总结会对工伤预防工作开展中表现良好、工作积极、推动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表彰。大力推广工伤预防先进典型、先进做法,营造工伤预防正能量。
四、计划安排
我省工伤预防工作从2021年6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属地管理、逐步推广”的原则,三位一体的统筹推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通过实际数据分析,对我省工伤预防工作进行综合研判,依据分析结果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伤残工伤职工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性尘肺病危害风险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代储存)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外包企业等行业、企业作为工伤预防的主要对象,将减少企业工伤事故隐患、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降低职业病风险、降低基金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作为实施项目的重点目标,按照我省工伤预防实际需要确定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动员启动阶段(2021年6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家和省级各部门统一安排部署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工伤预防五年行动方案。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省人社厅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适时举行以“提升工伤预防意识,维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为主题的全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启动仪式。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7月—2025年12月)。各市州要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全面落实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相关课题调研、宣传、培训等项目,预防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的,各市州人社局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项目进度安排全程核查、全程跟踪、全程问效,组织好项目验收,确保预防项目实施到位。各市州人社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推进情况、预防项目开展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省人社厅将在2023年牵头开展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适时予以通报。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计划范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行动态调整,优化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2月)。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市州人社局对照附件(甘肃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要求,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五年来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预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评估报告和总结材料,并于2025年11月30日前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将会同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终期评估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和交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工伤预防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把工伤预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定期研究解决工伤预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形成工伤预防工作合力,推进我省工伤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联席会工作机制制度化、规范化,要根据预防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强化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管理和督导。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当年工伤预防项目有序开展,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
(二)靠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主持召集联席会议,根据工伤大数据分析情况,结合联席会成员单位意见,讨论形成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招采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过程与成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实施结束后组织联席会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招采方案,编制项目预算、负责项目的招采、合同签订、费用支付及项目实施的过程跟踪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对各类安全隐患、工伤事故苗头性问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现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治理,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未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严肃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四部委《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和《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9〕33号)精神,项目开展前按规定编制工伤预防项目预算,并足额拨付使用,确保工伤预防经费投入,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省级储备金留存的前题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要不断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强化职业人群工伤预防意识,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持续推进健康甘肃建设。
(四)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工作管理。各地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要加强基金监管,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和合同约定进度、标准依法合规支出和使用工伤预防费用。在项目完成后,严格落实项目验收评估制度,项目达到绩效目标且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相关规定支付余款。严禁以其它形式名义将基金挪作他用,或通过第三方换做他用的方式进行转移支付,防止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各市州要严格执行有关工伤预防项目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安排,依法规范使用工伤预防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全面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专项档案,实现过程痕迹管理,全程可查询、可追溯。承办工伤预防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十一条“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要求。要将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省人社厅将全面督导各地按计划完成预防项目情况,对预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及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
(五)注重抓长抓常,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地实施方案要与本计划衔接,确保计划目标统一、任务进展同步、政策配套一致。从体系、全局、根本的角度健全落实长效机制,三位一体谋划治理方案、过程监督、结果评估的工伤预防治理体系。杜绝一阵风一刀切,推动工伤预防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机制化。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一年一年干下去,一期一期干下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推动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六)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交流。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工信、财政、住建、交通、卫健、应急、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特长和优势,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要切实落实工伤预防工作报告制度,各地相关部门对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