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二)
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01年,刘某在新疆某煤矿工作时左手被炸伤,新疆某市某区劳动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刘某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终审和再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某区劳动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终,刘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六级。
经刘某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后,2017年人民法院判决某煤矿向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某煤矿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其营业执照被吊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刘某认为,某区人社局未及时认定工伤的行为导致其工伤待遇无法获赔,遂于2018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人社局就其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刘某诉讼请求。2020年,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新疆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未获得实际支付,系因某煤矿无财产导致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造成,某区人社局未及时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该损失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刘某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并无不当。
但鉴于刘某诉求具有正当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深入研讨,通过查阅资料、类案检索、专家咨询等方式,提出通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来解决问题的思路。为进一步确定刘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条件,某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经走访及调研发现,本市乃至其他一些地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情况并不乐观。
为疏通刘某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堵点,也为更多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搜集大量案例及相关资料、召开研讨会等方式论证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终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国家从保护弱势群体角度出发而制定的“预付制度”,在2010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目的是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目前该法已实施11年,应当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保险救济渠道畅通。
某市人民检察院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提出“加快制定配套规程,促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的检察建议,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这项制度涉及问题较为复杂,为稳妥起见,双方分别向上级请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的支持下,某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进行对接,持续跟进。
2021年3月26日,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规程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2021年4月20日,在外地工作的刘某来到某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进行释明,引导其通过法治途径解决问题。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工伤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引导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同时,对于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