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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五)

作者: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时间:2021-5-13人气:1418

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案例五、侯某某诉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9日,四川某煤业有限公司某山北矿(下简称某山北矿)职工侯某某在矿井下操作钻机作业时,因突然感觉听不到声音,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014年12月3日,侯某某向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侯某某无法按市人社局要求提供其耳聋系操作钻机所致的因果关系证明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经某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简称市疾控中心)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医学意见书》,结论为侯某某的耳聋“不考虑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2015年9月14日,市人社局以侯某某提交的《医学意见书》等材料不能证明其耳聋系2014年7月9日在某山北矿井下操作钻机所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侯某某不服,向四川某鉴定所申请鉴定。

2015年10月8日,某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侯某某的双耳聋不能完全排除与其井下作业有关”。侯某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决定时仅考虑无职业性爆震聋诊断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结论不周延,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某山北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侯某某未能提供证明其耳聋属于职业性耳聋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侯某某的再审申请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侯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2018年11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采纳。某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全面审查法院案卷,向某市应急管理局、用人单位某山北矿、某山北矿掘进九队、侯某某工友、社区、侯某某本人及其前妻调查核实,分别与省人社厅、省高级法院、市人社局、市疾控中心就本案相关专业认定及法律认识问题沟通交流,厘清了本案争议的症结:一是侯某某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缺失。二是侯某某体检报告和健康档案缺失。因用人单位从未安排其职工进行听力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故无法提供侯某某的听力体检报告和健康档案。经向某医院职业病科咨询,医生认为该案不具备重新进行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条件。三是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落实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不构成工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人社部门表示,以职业病角度认定工伤,若劳动者未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鉴定,均不会作出工伤认定。

考虑到抗诉后即使法院再审改判责令人社部门重新对侯某某进行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仍不可能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本案将陷入“程序空转”之中,为解决侯某某因无法工作导致生活窘迫的境地,检察机关决定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对侯某某实施帮扶。

2020年10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侯某某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化解座谈会,向用人单位阐释因其在职工健康检查和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侯某某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及工伤认定带来的困难;向社保部门反映侯某某生活的困境。

最终,根据《四川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省检察院给予侯某某9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某建工有限公司、某山北矿分别为侯某某提供困难救助金3万元;县社保部门上门为侯某某办理社保手续。侯某某当场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当事人诉求具有正当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应当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促使问题解决。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在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时,可以协调相关单位合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