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1.4.1施行)

作者:来源:时间:2021-4-6人气:572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人社发〔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健委:

      现将《金华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8日

金华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年修订)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人社部发〔2013〕30号)、《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4〕8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经认定为工伤, 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需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或职业康复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工伤康复分为医疗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治疗两种方式。

医疗康复主要是通过康复检查,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康复对象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


职业康复是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通过对康复对象的就业能力评估、职业技巧训练、就业辅导和职业环境改良,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康复政策的制定、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康复机构服务协议,并对服务协议组织实施和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库,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康复确认、转外康复治疗申请进行评估确认,并对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负责对全市工伤人员康复价值的评估,承担康复对象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五、工伤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应当选择本市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因伤情需要且情况特殊的,经申请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后,可以转往杭州、上海两市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六、有康复需求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工伤人员康复治疗申请表》一份;

(二)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成员,对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申请进行评估,作出首次康复治疗确认意见,并将确认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工伤人员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康复治疗确认意见后,可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办理工伤康复治疗手续。

八、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服务项目,按照人力社保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服务业务操作规范,按照人力社保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实施;工伤人员康复住院治疗期限,根据人力社保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确定,病情特别严重、情况特殊的工伤人员,经申请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治疗期限。  

在医疗康复住院治疗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进行职业康复住院治疗,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住院治疗期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工伤人员的医疗期、医疗康复期、职业康复期三项停工留薪期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九、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接收工伤人员后,应当核对工伤人员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及时安排工伤人员入院康复治疗,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工伤人员制订康复治疗计划(主要包括康复治疗时间、措施、效果、费用等内容),并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应当做好工伤人员康复治疗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备案,主要包括康复治疗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治疗实施人、康复治疗实施时间、阶段性康复治疗价值评估意见、延长康复治疗次数、经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的康复治疗执行单,以及康复治疗初期、中期、末期的诊断测评意见等内容。

十、工伤人员在康复治疗出院后,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按照协议上传就诊康复费用明细,社保经办机构对住院清单、出院记录、工伤康复初、中、末期的评估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完成费用拨付。

十一、工伤人员在康复治疗期间,应当服从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的安排,配合康复医师完成工伤康复治疗计划。工伤人员不配合治疗和服从管理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应当办理康复治疗终止或出院手续,工伤人员拒不办理康复治疗终止或出院手续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出具出院通知书,之后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

十二、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完成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计划后,应当及时通知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工伤人员在康复治疗期间,如需要延长康复治疗期限或转外地城市开展康复治疗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人员的要求及康复治疗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确认意见。

十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了解和调取工伤人员有关康复治疗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

十四、工伤人员在康复治疗期间,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五、工伤人员完成康复治疗计划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六、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发生超出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承担;工伤人员要求发生超出工伤康复治疗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范围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

十七、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计划完成后,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未及时通知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承担;工伤康复治疗计划完成后,工伤人员拒不出院发生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

十八、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其康复治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发生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九、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