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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作者:来源:宜兴市人社局时间:2021-3-30人气:590

为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我市出台了“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拓宽了保障范围,将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纳入其中;加强了保障力度,对依法应由用人单位赔付的部分进行补充赔付。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企业的用工风险、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将我市工伤职工全面保障水平推上了一个新台阶。


宜兴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无锡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本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为全体参保职工投保的补充工伤商业保险;二是指本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为全体超龄用工人员(男61-70周岁、女51-70周岁)投保的职业伤害保险。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第三条 补充工伤保险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单位自愿、分步实施”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公开评估,选择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原则和相关事宜,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承保公司可将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相结合,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提供保险服务。

第四条 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确定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为:

(一)补充工伤商业保险:一类至二类行业每人每年150元,三类至五类行业每人每年200元,六类至八类行业每人每年220元。

(二)职业伤害保险:一类至二类行业每人每年550元,三类至五类行业每人每年660元,六类至八类行业每人每年710元。

以上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向承保公司支付保费。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 参加补充工伤商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承保公司依照申请按合同约定赔付。

(一)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发生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时的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遭受伤害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三)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第六条 补充工伤商业保险赔付限额标准:

(一)因工死亡,赔偿用人单位工亡补偿金20万元;

(二)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赔偿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10万元,二级伤残9万元,三级伤残8万元,四级伤残7万元,五级伤残6.3万元,六级伤残5.6万元,七级伤残3万元,八级伤残2.3万元,九级伤残1.6万元,十级伤残1万元。

第七条 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的,符合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的,由承保公司确认是否属于因工职业伤害、鉴定伤残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承保公司依照申请按合同约定赔付。

(一)用人单位已为超龄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超龄人员遭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或因工职业伤害;

(三)因工死亡或因工职业伤害死亡;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保险人指定的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第八条 超龄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赔付限额标准:

(一)因工死亡或因工职业伤害死亡,赔偿用人单位工亡补偿金50万元;其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赔偿用人单位工亡补偿金25万元。

(二)经认定为工伤或因工职业伤害,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赔偿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15万元,二级伤残13.5万元,三级伤残12万元,四级伤残10.5万元,五级伤残9万元,六级伤残7.5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三)经认定为工伤或因工职业伤害,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赔偿用人单位一次性医疗补偿金,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2万元,五至六级伤残1万元,七至十级伤残0.5万元。

(四)超龄人员遭受职业事故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符合该事故伤害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享受每次扣除免赔额150元后按50%比例给付医疗赔偿金,赔付上限为2万元。

第九条 补充工伤保险赔款由用人单位向承保公司申请,承保公司转账至用人单位账户。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承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义务;赔款10万元以上,承保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对于事故情形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承保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补充工伤保险的盈亏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并依法加强对相关经办部门的规范管理和政策指导。

第十一条 承保公司应当根据协议要求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和经办程序,加强补充工伤保险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定期开展运行分析。承保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补充工伤保险承办资格,并按程序重新确定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用人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发生有关补充工伤保险赔付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成日期 2020-01-15

公开日期 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