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天津市 > 正文
天津市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2012)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2-31 12:25:00 浏览量: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4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10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78元。

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达不到每月936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达不到每月702元的补齐差额。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tianjinshi/2012-12/4104.html
上一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下一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5)》的理解与适用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