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提高降温费至78元
作者: 来源:天津社会保障网 发布时间:2009-07-03 11:03:00 浏览量:
天津:提高降温费至78元
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天津市再次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由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在酷暑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气温超过35℃时发生中暑按工伤处理。
目前,国家法定的十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费范围,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而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有防暑降温费。天津劳动部门特别强调,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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