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 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津劳社局发[2007]1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2号),并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现就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8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51元。
本次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实际金额配偶低于591元/月、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43元/月的,分别调整到591元/月、443元/月。
二、自2009年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以配偶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当年抚恤金调整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逐年予以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tianjinshi/2009-6/251.html
上一篇:2009年:天津市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的待遇
下一篇: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2004)